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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Cards in this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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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1! |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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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契約:債權、物權契約 |
停止條件成就>取得移轉登記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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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期待權>停止條件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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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約定不論有無登記,停止條件成就後仍僅取得一債權請求權 |
仍非強15足以排除強執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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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附停止條件的物權契約,對標的物之後手(第三人) |
對第三人主張:“對抗第三人”:移轉登記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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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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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1 |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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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79-1: |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地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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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債權法定移轉 |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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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法定移轉 |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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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877(空地押) |
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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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2 |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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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期間屆至 |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金額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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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1!!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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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6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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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 |
次序權不得讓與、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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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除非物保人同意 |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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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抵押後租地建物 |
除去租賃,拆屋還地/聲請併付拍賣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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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 |
亦有優先購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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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甲、乙、丙未得丁之同意,亦未知會丁,即將共有建地之全部設定抵押權予庚 |
無權代理,庚不得主張善意受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