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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Cards in this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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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188執行職務

觀說:行為外觀理論/王:內在關聯性(關聯、合理預見:風險分配事先防範)

折衷說:188執行職務

有選任監督可能性+擔任職務所賦予之機會

189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191: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興建中欠缺或保管(完成後的維護責任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沒有因果關係,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沒有過失,不在此限

物完成前189

完成後191

191!!注意規定,非求償權基礎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191-1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推定過失。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

消保法7!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無過失責任

消保7!!僅保護生命、身體、健康、財產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消保7第三項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保法責任主體多經

法多加工

法191-1通常使用消費

消保7!!!較廣:消費者、第三人

品自傷、修繕費用、價值減損、營收減少

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

191-1(推定過失未提及侵害權利或利

益?肯:文義。否:

消保7:財產是否含利益?

:財產權+財產利益。否:財產權(原有財產權非商品

侵權責任因相對人不特定>限縮責任,

商品部分用契約法處理

530意思實現:承諾無須通知

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療契約說明義務

學:主給付義務

療法82

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且逾越合理臨床裁量

療常規

低程度的注意義務

184!!推定過失

被害人仍須證明“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現證明(推定過失或因果關係>自由心證的擴大

明結果事實,依經驗法則推定有原因事實(事實推定事實:間接證明

197!!已履行

198未履行

立性、可支配性

66決:定著物

構造、經濟(使用)獨立性、附著性

分、成分

具獨立性

要成分

合關係:非毀損不能分離

811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附著於土地上具獨立經濟價值之無頂蓋鋼筋混凝土造的養魚池設

定著物(土地上工作物)>不動產

獨立物:從物

68!!、862!

獨立物:非從物:設定後

862第三項準用877:併付拍賣:抵押權人無優先受償

物:主建物之一部分

抵押物,862第三項前段

68第二項,避免買受人取得從物欠缺法律上原因

分:債+物權行為

善受

無處分權卻有權利外觀、受讓人善意、法律行為(債權)以排除事實行為、完成登記或受交付

意判斷

產:948!、不動產:759-1!!(非明知)

254第五項:不動產訴訟繫屬登記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非基於物權請求,不能為訴訟繫屬登記

僅能為假處分來避免善意受讓

949善受例外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949請求主體

原占有人(所有權人、有權占有人)

無權占有人得主張949

771!(4)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951-1

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

949請求對象不一定是善意受讓人,可以是善受人之後手

善意受讓現占有人(只要有人曾善受,即可向現占有人請求)

屋占有

上權、典權

759

示登記

759-1:證明權利的方法(為被告時,而非取得權利的方法(為原告時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943僅適用於對第三人之指控,而非前後手間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地所有權的限制

相鄰關係、公用地役關係

釋字400公用地役關係

1私有土地有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或使用之必要。⑵於公眾通行或使用之初,即為土地所有人明知而未予阻止。⑶年代久遠而未曾中

用地役,所有權人

767妨害排除

用地役土地所有人得否主張無權占有人乃無法律上原因享有「使用收益」之利益,而依179條規定請求返

實:無因果關係

800-1

774條至前條規定(相鄰關係,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借用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