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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Cards in this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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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非侵權行為損賠權,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為、不作為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19:未規定防止應為立法疏漏,直接適用184!前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9是不作為請求權基礎

非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184)

名權受有財產上損害

213、215

名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213、195!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

害姓名權

去19、防害排除18!

比例因果關係說的提出,就「全有或全無」的理論提出修正

被害人只須就因果關係的比例負舉證責任,而無須證明因果關係確屬全部存在。法院只須依證據判斷因果關係存在的可能性及其比例,並據以計算行為人應負赔償責任之數額

人格法益受侵,財產上損害

213215、192、193

人格法益受侵,非財產上損害

213194、195第一項第三項

依傳統的「全有或全無」之因果關係理論,被害人必須證明其原本享有之存活機會高於51%,亦即被告之不法行為導致原告損害發生的可能性,超過51%,始可認為有因果關係存在

反之,如原告僅能證明被告行為引發損害發生的可能性低於50%,被告即無須對原告之損害負責。若依此說,則大部分侵害他人存活機會的案例,多法構成侵權行為

實:而存活機會為病人對未繼續生命之期待,存活機會受侵害,最終導致死亡時,即為剝奪生存之機會,亦應認為生命權受侵

故存活機會應認為人格權之概念涵蓋

意外懷孕侵害婦女

體權?自由權(意思決定)?

生後死產,對婦女

體權侵害

生殘疾小孩,對婦女侵害

自由權(人工流產決定權:優生保健法)

疾小孩

無任何權利受侵害

論者或以有子女膝下承歡獲得親情及樂趣難以計算為由,而否定生活費用支出係屬損害

然而,前者乃從子女身上可以獲得的精神利益,後者則是必須付出的經濟負擔,根本不具有比較基礎

意外懷孕,健康子女,婦女財產上損害

療費用,扶養費(?)

下殘缺生命對婦女損害

療,特殊教養費

精神驚嚇得否以「健康權」受侵害爲由,同時向侵權行爲人請求損害賠償

1、須侵害被害人之健康權。2、須侵害直接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權。3、具備親屬關係

名譽權侵害之違法性

刑310、311

釋509:合理的確信亦阻卻違法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

字656: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不承認法人請求

非財產上損賠

194、195

僅自然人能請求

乙公司認為名譽(侵害客體受有損害,提出訴

乙公司證明商譽及減少經濟利益之損害(結,得依184條第1項前段(來自18!!,請求損害赔償

受詐欺脅迫,財產權未受侵害時

害意思決定自由(自由權的擴張>王:取消因自由權被侵害下所為之意表

大603:隱私權保障

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

人隱私

用營業秘密法保護而非隱私權

在「新聞自由」與「人格權之保護」之間的界線。689解釋文中提到判斷標準:

(1)公益性事務⑵須非社會通念不能容忍者。

身分法益保護類型

父母對子女之親權或監護權 子女對父母之身分法益 配偶相互間之身分法

害特別人格權,產生財產上損害

213、215,或192、193

害特別人格權,產生非財產上損害

213194、195

害人格法益,產生財產上損害

213、215

害人格法益,產生非財產上損害

213、195!+情節重大

害身分法益,生財產上損害

213、215

害身分法益,生非財產上損害

213、195第三項

185!前:主觀共同加害行為=共同正犯

主觀犯意聯絡,客觀行為分擔:185是請求權也是連帶基礎

185!前:客觀共同加害行為=184

185僅為連帶責任之基礎

185!共同危險行為

補因果關係的認定:擇一的因果關係

272:連帶債務成立原因:數人負有同一債務(複數之債、發生原因同一:真正連帶)

契約明示、法律特別規定

帶債務

生原因同一,但為複數之債(標的)>訴之合併

帶債務人上訴事由:絕對效力事由>

類必

帶債務人上訴,對效力事由>

185>正連帶債務>普共

發生原因不同,無僅給付目的相同

188是對

用人之請求權基礎,對受僱人是184>不真正連帶

188僱用人與受僱人184,複數法律關係(標的)

無合一確定之必要,但受僱人責任為僱傭人責任成立之前提>準必要共同訴訟

發生原因不同

普共

發生原因不同,有共同前提法律關係

準必要共同

188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任監督無過失或損害無因果關係

實:188僱用人

事實上僱傭關係:有選任監督之可能(外觀上為僱用人服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