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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Cards in this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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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請求交付後效果同269第三人利益契約 |
運送物達到目的地,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受貨人取得託運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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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提單持有人>運送物達到後,請求交付運送物之受貨人>託運人 |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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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242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 |
,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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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行為(一開始由債務人開啟:原告或參與:被告) |
只有當事人能主張,不能242代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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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付命令 |
聲明異議,債權人不能代位,僅能代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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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聲明 |
(1)丙返還A予訴外人乙+代位受領。(2)乙交付A予甲(甲>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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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證約訂金 |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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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違約定金 |
是否為損賠預定?黃:最低賠償額之預定(不能證明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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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違約金=損害 |
‘’視為‘’賠償額預定(免除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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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後 |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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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遲延:債務人仍應履行原定給付義務 |
此即250II所稱「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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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學者對於違約定金是否屬於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還有爭論, |
在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囿於民法250條第2項已明白出現「視為」二字,學者與實務就此均無異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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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260:解約後,履行利益損賠 |
沒收違約訂金,損害賠償額預定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學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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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限於動產)及產物之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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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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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否為 |
從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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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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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違約金未發生 |
從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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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違約金已發生 |
為獨立權利,非從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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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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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無短期時效規定 |
>125: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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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決:已發生違約金債權 |
獨立,非從權利,時效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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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權 |
從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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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利息非利息(233減輕舉證責任) |
是遲延的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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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決:已發生的利息(約定與遲延)是從權利 |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時,得行使抗辯權。 一經行使抗辯權,該當權利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亦隨之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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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決: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 |
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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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償且有相當對價 |
不構成244有害及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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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詐害債權行為 |
須為有效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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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通謀虛偽無效 |
不用244,用242(767、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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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撤銷 |
債及物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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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第四項 |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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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詐害債權之聲明(形成加給付) |
1、撤銷。2、244第三項。3、甲>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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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第四項之轉得人 |
須為惡意(併列為被告,但不能撤銷受益人與轉得人間之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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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法律關係連結 |
準必要共同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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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擔保 |
民法未規定之無名契約(債+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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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
受託人與受益人不同,否則會有利益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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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 |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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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變更 |
同一性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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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更改 |
以新代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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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準消費借貸 |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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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 |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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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用2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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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397 |
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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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代物清償:要物契約:狹義債之變更 |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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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1消借預約 |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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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契約 |
可約定預約:意思合致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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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種清償 |
代物清償(319要物)、間接給付(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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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給付320:非債之變更、更改 |
負擔新債務清償舊債務,新債務未清償前舊債務不消滅(新舊併存,先行使新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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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更改),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併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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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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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決:遲延利息 |
時效5年(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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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決:127(8) |
僅限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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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179使用收益: |
價額,以租金為衡量標準:5年(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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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客觀判斷基準說(實) |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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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時效後僅限主債權 |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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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權占有(時效抗辯) |
土地767:遷讓房屋返還土地<>被告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