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 LEFT and RIGHT arrow keys to navigate between flashcards;
Use UP and DOWN arrow keys to flip the card;
H to show hint;
A reads text to speech;
47 Cards in this Set
- Front
- Back
告訴警察 |
不成立168偽證 |
|
未遂犯 |
新客觀理論+實質客觀說+具體危險說 |
|
未遂犯 |
印象理論+主客觀混合說+重大無知說 |
|
新客觀理論-客觀法益危險 |
應罰的未遂行為/不應罰的行為 |
|
應罰的未遂行為 |
可能未遂/有危險的不能未遂 |
|
不應罰的行為 |
無危險的不能未遂/迷信犯 |
|
熱茶加太白粉之行爲,自始無法達成既遂 |
是否無危險? |
|
實:具體危險說:若一般人從事前角度都會認爲那白色粉末是毒藥 |
便有具體危險 |
|
重大無知說:不能達成既遂之原因係受騙而買到黑心商品 |
非嚴重偏離一般經驗法則的重大無知,並非無危險 |
|
事實上自願承擔 |
具保證地位並負有積極救援義務 |
|
自始無法達成既遂,無危險? |
具體危險說?重大無知說? |
|
實:具體危險說 |
若一般人從事前角度都會認爲 |
|
學:重大無知說 |
不能達成既遂之原因並非嚴重偏離一般經驗法則的重大無知 |
|
中止行爲與結果不發生間欠缺因果關係。已盡真摯努力 |
27!後段:準中止未遂,減免 |
|
27「中止未遂」 |
可否用在形式預備犯? |
|
尙能介入其他中間行爲,又還未對法益形成直接危險 |
不該當著手 |
|
否定說-27! |
已著手於犯罪行爲之實行 |
|
肯定說: |
以免刑罰不均 |
|
僅電召救護未在現場候送 |
評價上未盡真摯努力,無27!後準中止未遂 |
|
著手 |
與典型構成要件行為具密切關聯性的前一個舉動 |
|
有預見可能性 |
14!: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無認識過失。 |
|
誤爲山豬射殺 |
276!!業務過失致死 |
|
誤爲山豬而殺,行爲客體同一性的錯誤 |
不等價客體錯誤 |
|
視力由1.0降至0.2,雖不該當10第4項第1款 「毀敗」 |
卻已「嚴重減損」一目之視能 |
|
年僅13歲 |
,18!無責任能力而阻卻罪責 |
|
具預見可能性,又當下已可預見構成犯罪之事實 |
14!!有認識過失 |
|
284! |
過失致重傷 |
|
未採取任何制止行爲 |
未排除既存風險之不作爲 |
|
父母負有避免子女對外侵害之作爲義務 |
基於危險源監督或危險前行爲(§ 15 !!)而來的監督者保證 |
|
當下陷入昏睡而欠缺迴避可能性 |
不該當罪責過失 |
|
精神不濟開車 |
276!!業務過失致死 |
|
超越承擔過失: |
在最接近法益侵害之行為審查上欠缺 「迴避可能性」, 無罪責過失而不成立犯罪。 |
|
否定無迴避可能性之前行為後 |
隨即找尋「前置行為」 開啟審查 |
|
在前置行為的罪責過失審查-「具有迴避可能性」 |
這是超越承擔過失的獨特要求 |
|
通 :業務包含 |
主要業務與附隨業務 |
|
294背義遺棄 |
保護義務,無自救力,不扶養保 |
|
294背義遺棄 |
先交代主體要件 |
|
294!客體 |
無自救能力人 |
|
未排除既存風險的 |
不作爲 |
|
司機酒客 |
276!!業過致死 |
|
契約:保護義務:保證地位 |
作爲可能性,未排除不受容許的風險,風險實 |
|
294!! |
違背義務遺棄致死 |
|
背義遺棄致死乃 |
行爲續生型的結果加重犯 |
|
結果加重犯分為 |
行為與結果續生型 |
|
行為續生 |
基本之罪未遂的結果加重犯(如強性交致死) |
|
結果續生 |
基本之罪既遂,始能成立結果加重犯(如傷害致死) |
|
一行爲犯背義遺棄致死與業過致死 |
宣告其一均無法包含其他,55(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