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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ards in this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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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禁止出國情形

第6條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無戶籍國民不許入國

第7條




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無戶籍國民再延長停留事由

第8條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無戶籍國民不許居留或定居
第11條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滿二十歲, 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曾經逾期停留。


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外國人禁止入國
第18條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 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人不許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
第24條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四、曾非法入國。


五、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六、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九、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


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


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二、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五、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 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撤銷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居留證
第32條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撤銷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永久居留證
第33條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 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